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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9-22 22: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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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适应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豫人社专技〔2012〕5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6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用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证书启用有关事项
   (一)使用范围。省属区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流动专业技术人员。
   (二)启用时间。从2013年4月1日开始启用,原印制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自发文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证书效用。证书主要用于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成绩转登。原《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成绩按规定程序核定,转移登记在新证书上继续生效。
    二、证书编号及管理
   (一)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流水号),一证一号,依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放,发放工作只对单位,不对个人。各单位依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逐一编制证书管理号,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身份识别编码,一人一号,不得重复。证书管理号、证书编号(流水号)与本人身份证号一一对应,便于管理。
   (二)空白证书按发放渠道自下而上逐级申领。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逐级申领。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人事(继续教育)处直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领取,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可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
   (三)证书内页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由颁证单位统一填写,颁证单位加盖钢印视为有效。证书登记、审验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证书启用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及有关人事管理工作,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的切实利益。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建立证书管理联络员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证书管理措施,确保证书管理规范有序。
   (二)今年是证书启用的第一年,登记统计工作量大,协调事项多。各地、各部门要站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请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精心筹划,加强协调,扎实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核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供基础数据资料。
   (三)按时上报证书申领有关资料。各地、各部门申领证书需将以下资料于2013年3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1证书管理联络员信息。提交联络员的单位名称、姓名、联系方式、通迅地址等信息(详见附件1),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以方便证书发放与管理。
    2用证申领计划。注明申领数量、申领时间、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2)。
    3申领证书全部人员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此表领取证书时提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njxjy2013@126com)。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河南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办理发证事宜。
联系人:周松钦刘海东
联系电话:0371—696903126969011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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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联络信息备案表.doc
附件2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证申领计划.doc
附件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doc
附件4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doc
附件5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doc
附件6省直(中央驻豫)单位代码表.doc